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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資訊查詢管理辦法

涉稅資訊查詢管理辦法

涉稅資訊查詢管理辦法

涉稅資訊查詢管理辦法

涉稅資訊查詢,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外提供的資訊查詢服務。可以查詢的資訊包括由稅務機關專屬掌握可對外提供查詢的資訊,以及有助於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稅收資訊。
爲規範涉稅資訊查詢管理,推進稅務部門資訊公開,促進稅法遵從,便利和服務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特制定了《涉稅資訊查詢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

頒佈時間:2016-06-30

實施時間:2016-06-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規範涉稅資訊查詢管理,推進稅務部門資訊公開,促進稅法遵從,便利和服務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稅資訊查詢,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外提供的資訊查詢服務。可以查詢的資訊包括由稅務機關專屬掌握可對外提供查詢的資訊,以及有助於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稅收資訊。

涉稅諮詢、依申請公開資訊不屬於本辦法所稱涉稅資訊查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社會公衆對公開涉稅資訊的查詢,納稅人對自身涉稅資訊的查詢。

稅務部門之外具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有關部門依法對特定涉稅資訊的查詢,以及抵押權人、質權人對欠稅資訊的查詢,由各級稅務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推進實現涉稅資訊統一歸集,充實查詢內容,加強查詢平臺建設,提供多元化查詢渠道,探索主動推送資訊等創新服務方式。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涉稅資訊查詢安全可控。

第六條 社會公衆可以透過報刊、網站、資訊公告欄等公開渠道查詢稅收政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非正常戶認定資訊等依法公開的涉稅資訊。

稅務機關應當對公開涉稅資訊的查詢途徑及時公告,方便社會公衆查詢。

第七條納稅人可以透過網站、客戶端軟件、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經過有效身份認證和識別,自行查詢稅費繳納情況、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涉稅事項辦理進度等自身涉稅資訊。

第八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無法自行獲取所需自身涉稅資訊,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職責權限內予以受理

書面申請查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稅資訊查詢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納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納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其他人員代爲書面申請查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稅資訊查詢申請表;

(二)納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四)由納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條 納稅人書面申請查詢,要求稅務機關出具書面查詢結果的,稅務機關應當出具《涉稅資訊查詢結果告知書》(式樣見附件2)。

涉稅資訊查詢結果不作爲涉稅證明使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對查詢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覈實,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稅資訊查詢結果核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

(二)原涉稅資訊查詢結果;

(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異議資訊進行覈實,並將覈實結果告知納稅人。

稅務機關確認涉稅資訊存在錯誤,應當及時進行資訊更正。

第十三條 對於未按規定提供涉稅資訊或泄露納稅人資訊的稅務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人涉稅保密資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93號)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籤: 涉稅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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