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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納稅是指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

頒佈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稅總髮〔2017〕124號

頒佈時間:2017-10-30

實施時間:2017-10-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以下簡稱“申報比對”)管理,提高申報質量,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二、申報比對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以資訊化爲依託,透過優化整合現有徵管資訊資源,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資訊進行票表稅比對,並對比對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設定申報異常處理崗,主要負責異常比對結果的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異常處理崗原則上不設定在辦稅服務廳前臺。

四、申報比對範圍及內容

(一)比對資訊範圍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以下簡稱“申報表”)資訊。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資訊。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資訊。

4.納稅人稅款入庫資訊。

5.增值稅優惠備案資訊。

6.申報比對所需的其他資訊。

(二)比對內容

比對內容包括表表比對、票表比對和表稅比對。表表比對是指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票表比對是指各類發票、憑證、備案資格等資訊與申報表進行比對。表稅比對是指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與當期的實際入庫稅款進行比對。

五、申報比對規則

(一)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按照稅務總局制定的申報表填寫規則執行。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票表比對規則

1.銷項比對。

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納稅人當期申報免稅銷售額、即徵即退銷售額的,應當比對其增值稅優惠備案資訊,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除外。

2.進項比對。

(1)當期已認證或確認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專用發票進項金額、稅額合計數。

(2)經稽覈比對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

(3)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的稅額。

(4)取得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上註明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的稅額。

(5)按照政策規定,依據相關憑證註明的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得出的進項稅額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相應憑證稅額。

(6)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中註明的應作轉出的進項稅額應等於申報表中進項稅額轉出中的紅字專用發票資訊表註明的進項稅額。

(7)申報表中進項稅額轉出金額不應小於零。

3.應納稅額減徵額比對。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減徵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徵稅額。

4.預繳稅款比對。申報表中的預繳稅額本期發生額應小於或者等於實際已預繳的稅款。

5.特殊規則。

(1)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以不進行票表比對。

(2)按季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對其季度數據進行彙總比對。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票表比對規則

1.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2.當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額。

3.申報表中的預繳稅額應小於或者等於實際已預繳的稅款。

4.納稅人當期申報免稅銷售額的,應當比對其增值稅優惠備案資訊,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除外。

(四)表稅比對規則

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實際入庫稅款。

(五)申報比對其他規則

1.稅務總局可以根據增值稅風險管理的需要,對申報表特定項目設定申報比對規則。

2.各省國稅機關可以根據申報比對管理實際,合理設定相關比對項目金額尾差的正負範圍。

3.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申報比對管理實際,將徵收方式、發票開具等業務存在特殊情形的納稅人列入白名單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適用的申報比對規則。白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六)本條第(一)至(三)項比對規則爲基本規則,第(四)至(五)項比對規則爲可選規則。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上述比對規則的基礎上,根據申報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對規則。

六、申報比對操作流程

申報比對環節可以設定在事中或者事後,由省稅務機關根據申報管理需要進行確定。主管稅務機關透過徵管資訊系統或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比對,並根據比對結果分別採取以下處理流程:

(一)申報比對相符

申報比對相符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二)申報比對不相符

申報比對不相符的,向納稅人反饋比對不相符的內容,並按照下列流程進行處理:

1.申報比對不符的,除符合本項第2點情形外,暫不對其稅控設備進行解鎖,並將異常比對結果轉交申報異常處理崗。

2.納稅人僅因爲相關資格尚未備案,造成比對不符的,應當對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3.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覈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覈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稅控設備解鎖,由稅源管理部門繼續覈實處理。

4.異常比對結果經稅源管理部門覈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覈實後發現涉嫌虛開發票等嚴重涉稅違法行爲,經稽查部門分析判斷認爲需要稽查立案的,轉交稽查部門處理,經處理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5.異常比對結果的處理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七、由於出現資訊系統異常等突發情形,影響正常納稅申報秩序時,省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應急措施,暫停申報比對。在突發情形消除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啓動申報比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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