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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長途查號系統有關問題的規定

郵電部關於長途查號系統有關問題的規定

郵電部關於長途查號系統有關問題的規定

郵電部關於長途查號系統有關問題的規定

隨着長途自動電話業務迅速發展,原有的174長途本端查號臺已不能完全適應。爲方便用戶長途查號的需要,減少自動網上因撥錯號造成的虛假話務量,提高全網的效率,採用長途對端查號已非常必要。現將建立對端長途查號系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1-03-05

實施時間:1991-03-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查號方式

長途對端查號方式爲利用各地114查號臺爲全國各地用戶服務,即用戶撥長途冠號+長途區號+114,由被查城市的114臺話務員受理報號。

對已經開放的174臺,仍暫時保留使用。

二、查號臺補充的功能

(一)長途查號採用互不控制方式。

(二)長途查號優先功能。

1、無排隊性能的人工查號臺,當採用長市合臺時,長途中繼應有明顯的佔用信號顯示,以保證長途查號優先處理。

2、有自動排隊性能的長市合一人工查號臺或微機查號系統,應具有長途查號自動優先功能。

3、查號臺在應答後,應具有送出應答信號和掛機信號的功能。

4、採用微機查號系統應具有相應的管理、統計和維護功能(如話務量統計、接通率統計、應答超時統計、工作質量統計、並臺功能,班長臺監視、控制功能以及故障告警、監測、統計功能等)。

三、長途查號臺的設定

長途查號臺原則上應與市話查號臺合設,以提高長途查號效率。對於特殊需要而分設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可結合具體情況決定。

四、114查號臺的查號範圍

114查號臺的查號範圍應爲一個長途區號內市話或本地自動網的所有用戶號碼(人工轉接呼入的用戶交換機到用戶中繼線引示號碼)。

五、長途查號的計費和業務量統計

長途查號通話時長主要取決於查號話務員,考慮到話務員的查號速度和查到率等因素,長途查號的收費採用每次(每次只查一個號碼)按一分鐘話費計算,並透過話單分檢實現,不要改變長途交換機現行計費規定。

長途查號業務量暫定每查號一次按一張計量,觀察一段時間後,如果該項業務發展快,對全國長話平均單價影響較大時,再考慮如何折算問題。

六、長途查號業務的發碼順序應符合國標(GB3377―82),即

發端市話局的前向信號:

X1X21KA P’…D’15 14 ―KD

發端市話局的後向信號:

A1A1A6A1A1…A1A1A1A1A3KB

七、長途查號中繼電路和查號臺的核定

長途查號中繼電路數應以話務預測爲依據,一時有困難的,初期中繼電路數也不應少於五條。試開放一段時間後,再根據話務量進行調整。

八、長途查號的管理

長途查號的準確與否,直接關係到用戶利益和郵電信譽。查號設備和查號話務員應做到查報號準和快。在長途查號系統建立的同時,部將組織制訂長途查號管理制度,特別是嚴格電話號碼的增、刪、改號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原始資料,建立健全值班崗位責任制,質量監督檢查和質量統計、分析等管理制度。

九、長途查號設備的維護

長途查號設備的維護應執行現行的維護管理制度,查號臺、查號終端、排隊機以及查號中繼電路(修理排障)等均由市話部門負責維護;查號中繼電路的日常維護和測試以長途部門爲主、市話部門配合;裝在長途局側的設備由長途部門負責維護。

十、長途查號系統的建設和費用

(一)新建、擴建查號系統,改造工程(包括相關費用),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負責。其中省會局的長途查號建設已經在四萬路長途程控交換工程中解決。

(二)長途查號系統開放後,有關長途查號中繼電路費用結算,按現行長市中繼結算辦法執行。

(三)今後新建、擴建長途交換工程時,應將長途查號納入該項工程中。

十一、要積極創造條件採用微機查號系統。部科技司會同電信總局將盡快制定微機查號系統的技術標準,並在此基礎上對現有微機查號系統完善和定型,未經省級及以上單位鑑定驗收的查號設備不能進網使用。

十二、全國長途自動電話網正式開放長途對端查號業務後,對新入全國長途自動電話網的城市,凡採用長途交換機的,應同時開放長途對端查號業務;若採用長途對端設備的,也應創造條件逐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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