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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94.04.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
該規定分爲保證合同成立的認定、有效保證合同保證人的責任、無效保證合同的認定及保證人的責任、在訴訟中爲當事人提供的保證、被保證人破產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以及其他。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1994]8號

頒佈時間:1994-04-15

實施時間:1994-04-15

時 效  性:廢止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保證合同成立的認定

1.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問題依法達成書面協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2.保證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爲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併爲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3.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或者主合同中雖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爲保證合同成立。

二、有效保證合同保證人的責任

4.保證合同依法成立後,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範圍、方式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代爲履行責任的,經債權人請求被保證人履行合同,被保證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不能代爲履行合同,且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6.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當被保證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既可向被保證人求償,也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7.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8.保證合同對保證範圍有明確約定的,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責任;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範圍或者對保證範圍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被保證人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9.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作出該項保證的人,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義務後,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對流失的資金承擔連帶責任。

10.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的,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限內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1.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書面要求債權人向被保證人爲訴訟上的請求,而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後一個月內未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2.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內變更合同其他內容而使被保證人債務增加的,保證人對增加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13.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將債權轉移給他人,並通知保證人的,保證人應向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14.被保證人經債權人同意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將債務轉移給他人,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追認的除外。

15.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被保證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抵押權的,保證人就放棄抵押權的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

16.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免除被保證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保證人相應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

三、無效保證合同的認定及保證人的責任

17.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爲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人的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賠償責任的,由法人承擔。

金融部門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因素,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18.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爲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9.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20.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爲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在訴訟中爲當事人提供的保證

21.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對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時,保證人爲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提供保證的,在案件審理終結後,如果被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的財產。

22.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爲被執行人提供保證的,被執行人逾期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的財產。

五、被保證人破產後保證人的責任

23.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受償後,對受償不足的部分,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24.人民法院已審理終結的設有保證的合同糾紛案件,在執行終結前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可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數額作爲破產債權申報;債務已部分償還的,以未償還的部分作爲債權申報。對經破產程序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25.保證人代被保證人償還債務後,尚未從被保證人處獲償被保證人即宣告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其代爲清償的數額作爲破產債權申報。

26.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在確認保證人的責任時,應當扣除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序中得到清償的部分。

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7.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的,債權人應當在保證責任期限屆滿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8.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但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債權人僅向被保證人主張權利而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

29.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中斷。

3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七、其他

31.本院以前關於保證問題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但已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規定進行再審。

19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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