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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期限應該如何進行確定?

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期限應該如何進行確定?

在當今這個社會,公民的權利有很多,在日常的交往過程中,有的時候需要簽訂各種合同,比如說買賣合同,那麼,在這種雙方都有義務的合同中,就會存在不安抗辯權。那麼,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期限應該如何進行確定?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期限應該如何進行確定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事項。

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期限應該如何進行確定?

一、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 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 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 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 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 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 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 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

二、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期限如何確定

不安抗辯權什麼時候可以使用: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期限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期限,這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期限都是從簽訂協議那天開始,到終止履行的那天。

這個時間是從簽訂合同的那一天開始計算,到合同義務終止履行那一天結束。如果大家對於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期限應該如何進行確定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

標籤: 抗辯權 不安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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