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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有毒食品罪緩刑期間可以從事相關工作嗎

銷售有毒食品罪緩刑期間可以從事相關工作嗎

銷售有毒食品的經營者、法人、直接責任人等人被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是從事食品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銷售有毒食品罪緩刑期間可以從事相關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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