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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行政處罰法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新環境行政處罰法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一、新《環境行政處罰法》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新環境行政處罰法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爲,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爲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爲,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是相對人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而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實際情況千差萬別,有關機關對不同的案件所給予的處罰結果就會不一樣,但不管是哪一種結果都需要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確定作出的決定是屬於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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