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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哪些處罰的種類?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哪些處罰的種類?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哪些處罰的種類?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哪些處罰的種類?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實施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需要結合哪些情節考慮?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爲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爲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爲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爲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三、行政處罰的立案是怎麼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爲,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爲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爲,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很多種,這都是會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選擇適用,對於輕者給予警告,而嚴重者也是有被行政拘留的可能性。但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所處罰的結果不服的話,那麼也是可以選擇複議和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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