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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医疗纠纷调解情形有哪些

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医疗纠纷调解情形有哪些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4、已经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5、因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

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医疗纠纷调解情形有哪些

法律依据:《住屋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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