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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卫生部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卫生部处理办法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卫生部处理办法有哪些?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卫生部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卫生部处理办法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关的调解。

具备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管辖权的部门为当地人民政府所受理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三)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五)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如何封存病历

1.正常封存程序

医患双方都可以要求封存病历。任何一方要求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对方共同实施病历封存。

封存病历应当医患双方有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复印客观病历,签封病历原件或者复印件。并注明病案患者姓名、病案号、封存件为原件或复印件、封存的病历页数,并双方骑跨封条签字或盖章。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2.病历未完成的封存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若封存的是病历复印件,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若封存的是原件,医方应当另页继续书写病历。

3.病历封存的时限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因此,根据本条意旨,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即患方向医方(一般应当为医疗纠纷处理部门或者院办)提出医疗过错质疑时,医方应当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病历,而无论该时间是否节假日或者工作时段。

4.医方不配合封存病历的

医方拒绝封存病历的,患方可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封存病历。

患方能够证明医方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封存病历,对病历真实性存疑的,医方应当证明病历的真实性,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或者申请,进行封存病历。如果病历还未完成的话,医师应该先进行完成病历,之后在对病历进行封存。医院在进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都会对有关的病历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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