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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与适当性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与适当性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与适当性审查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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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诉讼法配套


我国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把国家赔偿法抽象行政行为,统治行为排除在外,是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相配套的,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吸取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方面,国家赔偿适用的是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是用一些特殊的规定,并常以行政诉讼为前提,因为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必须先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赔偿法的渊源,如《行政诉讼法》第九章就做出了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实体规定,这些实体规定已为《国家赔偿法》所吸收。再者,国家赔偿法的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内容休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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