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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判决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行政诉讼的判决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行政诉讼的判决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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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有哪些



    学者们通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最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判决形式。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职权的;


    ⑤ 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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