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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判决情形为哪些类型?

行政诉讼的判决情形为哪些类型?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情形为哪些类型?

行政诉讼的判决情形为哪些类型?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六种类型的判决,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也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诉具体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此时,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调整被诉的行政行为。

(3)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此类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符合法定条件,向被告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告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2)被告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金。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2)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

(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6.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基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以行政诉讼为主,附带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此类判决形式仍在试点工作阶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行政裁决行为中涉及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讼民事行为;

(2)行政裁决被认定违法;

(3)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在二审程序中不得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就是属于违反了行政的条款才会实施的行为,对于此行为的判决就会结合不同类型的案件来进行判决,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形一般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这样出来的结果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就不服的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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