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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有: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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