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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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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关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问题由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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