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 关注:1.46W次 不可以。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是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处罚的应该是总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处罚 分公司 主体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zheng/xingzhengchufa/wl71g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