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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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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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