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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复议申请被复议机关驳回的,应当根据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确定,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可以看出,只有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被驳回的,说明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只能按照未复议的案件进行处理,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就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这样的: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被驳回的,说明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那么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按照未经过复议的案件作出,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行政行为由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就由哪个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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