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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处罚程序

水利部行政处罚程序

水利部行政处罚程序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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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啊?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的贯彻实施,使违反水法规行为(或称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地、市、州、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三条 在必要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处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也可将自己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交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更为适宜时,可请求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水利部流域机构查处由水利部授权管辖的水、水域和水工程等的违法案件或水利部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监督中发现的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可立案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违反水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应予受理。
水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第六条 举报水事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如不愿使用真实姓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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