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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条件

反诉条件

反诉的条件:
一、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
二、反诉应该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仍应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
当事人提起反诉后,在二审程序中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即可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发回原审法庭重审。反诉对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说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通常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反诉的请求是具有独立性的。反诉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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