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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

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可以申诉。申诉的期间为七日。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请求抗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请求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对一审判决的上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耽误诉讼期间的恢复。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没有行使权利,则丧失了该项权利。

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限,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恢复。是否批准延期,由检察院、法院裁定。

申请延长诉讼期限的理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动乱、战争。也可以是自己方面的原因,

如:突发疾病、路遇车祸、出差未归等。

申请恢复期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提出。超过五日提出的,检察院、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

夏某被抢劫犯用刀刺伤,向审理抢劫罪的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8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1200元。夏某不服找律师要求上诉,律师代夏某写了上诉状,告知夏某上诉期为15天。第十四天夏某递交了上诉状,法院拒收。并告知夏某,民事诉讼上诉期为15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期为10日。现在已经超过10日,夏某丧失了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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