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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有哪些?

很多案件之后,都会有刑事诉讼,为的就是依据法律违法犯罪者进行刑事方面的责任追究。在此过程中,为了保证其公平公正,有些人员是需要回避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有哪些?知道相关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一起随小编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2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

(4)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回避适用哪些情形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鉴定人”,是指为了查明案件情况,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指派或者聘请进行鉴定工作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关于自行回避和要求回避的申请的决定程序和申请复议程序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实际执行中,翻译人员、鉴定人可能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聘请的人,而不属于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对这些人的回避应当由聘请他们的机关决定。

所以,刑诉法规定的回避制度,适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还适用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还可以指令回避。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以上都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与资料。由此可知,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中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等。若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更是应该主动申请回避,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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