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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补充侦查可以么?

刑事案件法院补充侦查可以么?

一、刑事案件法院补充侦查可以么?

刑事案件法院补充侦查可以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发生原因导致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主要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二、什么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三、补充侦查时限

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和法庭审理阶段的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款,《刑诉规则》第268条第1款)。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决定自行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款),即使是改变管辖的案件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也不得超过两次(详见:《刑诉规则》第271条)。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补充侦查,它只适用于证据不足或是法院觉得有疑问的地方。这样做也是可以避免错误和疏漏的发生,也是为了完整、不偏私地还原整个事情的真相,让牵涉其中的人承担自己该负的责任,十分地具有正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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