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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最近,网络上经常会出现一些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事件,加之当今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使用人群广,一旦造成不良影响,随即飞速传播,所以,相关部门非常重视此类部门的界定及处理。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学习下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最新界定及处罚程序。

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一、界定。

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人们把信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买卖商品、收发邮件的有效途径,说明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解释》第五条结合信息网络的两种基本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针对的是把信息网络作为“工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更甚。《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行为明确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增加网络“正能量”,维护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二、处罚。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国家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界定及处理有个更加规范的规定,如果遇到相关事件,应根据的具体情况和具体事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有关法律部门,进一步对事件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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