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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由哪些构成?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由哪些构成?

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由哪些构成?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由哪些构成?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则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谓罪犯,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有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种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有证据证明其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定其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人。构成本罪对象的不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所谓劫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离押解人员控制的行为。所谓押解途中,是指将被依法关押的人自关押场所押解出来后直至押解人关押场所前的全过程。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劫夺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夺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夺人犯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应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为被劫夺人的亲朋好友。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决意劫夺,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夺人逃避法律制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哥儿义气,有的是袒护亲朋好友,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出于对司法机关的敌视,有的是企图制造事端引起的混乱,有的是想借此向有关方面施加压力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316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此罪也比较严重,毕竟起刑点就是3年有期徒刑,而要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话,自然作出的处罚也要更严重一些,法律中规定是对罪犯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如果并非是在押解的过程中进行劫夺的,则此时也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

按照法律的规定需要对存在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所以犯罪人员必须为他们的犯罪行为而买单,如果犯罪人员已经被押解,那么如果有人劫持,被押解人员将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标签: 人员 押解 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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