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三、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了客户资金之后却不按照规定如实入账的,要认定构成犯罪,此时必须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这样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该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如若不然就不能按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来定罪处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shi/xingshichufa/xzdk8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