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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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