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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一起蹊跷强奸案的无罪辩护

【强奸罪辩护】一起蹊跷强奸案的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强奸罪辩护】一起蹊跷强奸案的无罪辩护

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焦某某与牛某经常用手机通话、发短信聊天,期间,焦某某一直都有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从北京打工回来。此后的一天下午,二人相约在某地见面,双方第一次见面。后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将牛某强行拽至某村去某村土路东一小屋内,在违背女孩意志的情况下,将牛某强奸。  律师经调查得知,焦某某在看守所交代自己与牛某的确发生过性关系,但是,是之前通过短信和电话双方约好的,并且当天也是双方自愿,并不存在强奸的情形。  

另根据案卷材料得知,受害人已经怀孕,而通过做DNA鉴定,焦某某并非牛某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案卷显示牛某承认与其他人发生过性行为,但其陈述系自愿。

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进行无罪辩护。经过几次审理,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孤证不能定案,自愿不是强奸——焦某某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为被告人焦某某提供辩护,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  

首先,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表示认可。即“被告人焦某某与牛某经常用手机、发短信聊天”,“案发当天两人系第一次见面”,“见面后两人发生过性关系”,这些事实,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但是,发生过性关系很显然不能与强奸划等号。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中有一句话“在违背女孩意志的情况下,将牛某予以强奸”。综合本案控方提供的证据中,据以证明所谓“违背女孩意志”的直接证据仅仅就是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任何其他客观证据。  

本案被害人书面陈述有三份。其中指控强奸的是两份。结合被害人的当庭陈述,现以下逐一分析。  

被害人当庭陈述,在关键的地方出现了不一致:  

脱衣服的情况,被害人证言中陈述说是将一条腿的裤子绒裤、秋裤、内裤完全脱下,当庭的陈述却说是被告人将其裤子两腿都脱到脚脖,躺下来性交。这样的方式,会将被害人的两腿夹紧,将阴道紧挤在身下,是不可能完成性交的。而书面陈述中的方式则更像是多年的老夫妻办事一样的规矩,这也显然不符合这两个没有什么性经验的年轻人的做法。而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女人跪着,男人从后边插入,则更合理一些。  当庭供述09年12月份左右用手机和焦某某联系,而书面证言供述说不认识这个人。  

认识与否和性交时关键的情节,对于被害人而言,如果是被强奸,那应该是刻骨铭心的,怎么可能记错?唯一的解释是被害人在说谎,只有说谎才可能会说不一致。  

被害人8月18日作的陈述,是三份笔录中最为详细的,但也是漏洞最多的一份。  

1、在该笔录中第2页,被害人讲,有一个电话往她的手机和她家的座机上打,她一看不认识那个号,后来接了,他说他叫小伟,是一个不认识的男的。  

事实上,被害人与被告人之前就已经认识了,并且经常用手机通话、发短信聊天。见面之前已经联系过两个多月了,这是起诉书已经认定的事实。被害人明显是在说谎。被害人为什么回避他们两个认识的事实呢?显然她是在想编造一个强奸的故事,两个人如果不认识,这个故事更真实一些,既然认识与不认识可以编造,那么,强奸与自愿也同样可以编造,我们怎么相信被害人哪句话说的是真的,哪句话说的是假的。  

2、 在该笔录同一页,被害人讲,之前是袁某某先打电话约的她,她以为是袁某某才出去的,但是,本案中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根本就没有给被害人打电话。被害人又是在说谎。  

3、被害人陈述的主要事实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据被害人讲,先是被告人将其胳膊拽住,而后其大声喊,被告人又用右手捂住了她的嘴。这样,被告人的两只手都用上了。我们知道,路边的这个小屋门是锁着的,虽然该锁可以通过套过门帘吊儿打开(附图二),但是,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即时用两只手也不是很容易地打开,而被告人两只手都用着,一手拽着被害人的胳膊,一手捂着被害人的嘴,那么他们是怎么进的这个锁着的门?  

4. 据被害人讲,被告人威胁她时讲“你要是再敢跑,我就把你家给抄了,把你弟弟给杀了”。而根据被告人的10月2日的供述:侦查人员问:“你知道牛某家有什么人吗?”  

被告人答:“有她爸、她奶奶、她还有一个后妈。”  

很显然,被告人当时并不知道被害人牛某还有个弟弟。那么他怎么会拿杀害被害人的弟弟作为要挟的借口呢?这也明显是在说谎。  被害人第二份笔录,是10月2日的笔录,这份笔录是有录像的。这份笔录完全是在侦查人员的诱导甚至包办的情况下所作的笔录,不能作为案件证据。  

首先,询问笔录中记载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回某某和危某某,记录员是危某某,但是,查看录像我们看到,自始自终案件是由一名……

裁判结果

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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