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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罪无罪辩护办案札记 刑事辩护洗冤录||愿你在接下来的生活中,一切安好

——一起诈骗罪无罪辩护办案札记 刑事辩护洗冤录||愿你在接下来的生活中,一切安好

刑事辩护洗冤录||愿你在接下来的生活中,一切安好——一起诈骗罪无罪辩护办案札记

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刑事辩护洗冤录||愿你在接下来的生活中,一切安好 ——一起诈骗罪无罪辩护办案札记

——题记

走在广西某市的马路上,淅淅沥沥的小雨,映衬的月光,像蚕丝一般,滴在身上,莫名有一种舒服的感觉。

回到酒店,打开电脑,再一次打磨即将要提交的文书。望了望窗外,雨渐渐停了,合上电脑。冷不丁已经半夜2点了。

想了想这次案件的当事人,李沁雪,一个阳光、坚韧、不肯低头、无论境遇如何都不息斗争不放弃的年轻人。目前,经过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已然定格。

虽然接触时间不长,李沁雪身上那种近乎吹毛求疵的认真,那种执着,着实让我佩服。

也确实让我觉得,优秀的人,不论身处境遇如何,如金子般的闪光,绝对是无法掩盖的。这样的人,无疑是一个坦荡的人、一个站立的人、一个强大自信永不会输的人。

思绪飞回刚刚接到李沁雪电话的那个上午。

一、“叮铃铃铃”

瀛双律师事务所,坐落于武术之乡的佛山。

10月11日上午10点。2021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各行各业都呈现处繁忙的景象。当然律所也不例外,刚刚撰写完《何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无罪辩护词》,正准备忙里偷闲,舒展一下筋骨。

突然,“叮铃铃”电话铃声响了。

电话是毫无征兆打进来的,看到是南宁的号码,起初以为是小郭的那件案子有了新情况,接通后发现是一个女声,说是咨询诈骗罪的案子。

简单介绍情况之后,也了解了相关的情况,毕竟还没有介入案件,只能就当事人讲的一些简单情况,提供程序性的初步意见,毕竟是自己做惯了做久了的案子,信手拈来,却仍然谈了近一个钟头。

最后,李沁雪问道:“您是广东的?”

“嗯对,广东的,怎么?”

“那您可以过来广西这边办理案件吗?好像有点远。”

“呵呵,专业刑事辩护人肯定是全国各地跑,全国接办案子的。到不存在远近与否了”

“嗯,行,那您看,你什么时候能过来,我这边很着急,真的很着急。”

“嗯。”我看了看近期的时间安排,好像只有10月12号,才有空。

“明天吧,今天下午,我还有点事情要处理,如果你确实着急,那我们敲定委托关系之后,明天我过去。”

……

就这样,在简单的沟通过程中,建立了双方信任的关系。

第二天,想起她在电话中,急切的声音,赶着一早的高铁,前往广西。

二、“呜呜呜”

第一次见时,她讪笑着,开着一辆白色的suv。不像是摊上事儿了,倒有些像是惹了祸的孩子,有些站立不安。

不过,沟通久了之后,也就明白具体是什么情况了。

李沁雪研究生毕业之后,就直接留在了高校。后来为了支持西部的教育事业,毅然只身一人来到广西。听她讲话,是一个对生活充满激情的人。

或许,这次也是因为她的“激情”,惹了祸吧。

听她讲,之前也委托过以为辩护律师,她不怎么满意。

嗯?

说是感觉“那位律师有些不懂刑事案件的操作流程”。后来也拿了前面律师写的法律意见给我看了。

李沁雪,性格比较直,而且,对工作、生活极度认真,偶尔讲的一些话,对我也有很大的启发,当然这就是题外话了。

言归正传,我让她仔细回忆一下,案件的具体细节。

大致是,她和学生一起参加国家级的比赛项目,李沁雪作为指导老师,尽心尽力地教导学生,但学生不仅不理解李老师的辛苦,甚至最终一纸诉状,将李沁雪诉至公安机关,导致公安机关对其刑事立案

不解、郁闷、愁苦、无助,仿佛像一张利爪,死死地抑制住她的咽喉,让她无法呼吸。

“凭什么!凭什么!我帮了他那么多,我帮他拿到了省级荣誉,这个比赛项目省级的荣誉呀!到头来,他倒打一耙,公安机关还把这个事刑事立案,呜呜呜。”

自己深陷刑事漩涡,用李老师的话讲:“以往我很相信人性,相信人的善良,但是现在,我的价值观崩塌了!崩塌了!我没有骗人,是他在骗人!“

李沁雪的人生仿佛已经失去了航向。

“凡心所向,素履所往,生如逆旅,一苇以航。”

她抬头看了看我。

三、遐想

很感谢过往的经历,或许那部分经历,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有着诸多限制。或许也正是过往的经历,点醒了现在的人生。

京都律师师事务所的田文昌律师原系大学老师;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陈有西律师曾在法院、省级公安机关任职;我们团队的刑事辩护主任叶日升律师曾在公安机关任职18年,邓春燕律师曾在法院担任法官……

跨行业的经历,只不过提供了不同角度和深度接触社会的机会,但这样的机会能积淀不同职业的经验,进而能为社会矛盾最尖锐复杂部分的刑事案件中,不同层次难度各异问题的处理,提供多维度也更全面之思考及现实解决方案。

厚积薄发,水滴石穿,正是因为过往的种种经历,种种沉淀,才使得我们有着更敏锐的思考与逻辑。

例如,或许在大众眼中,律师和公检法的沟通,是对立的。

但是,经历了司法实践的洗礼,才会明白,律师与公检法其实方向一致的。因为双方都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都要防止出现差错。

所以,一直以来,我衷心感谢过往的经历,一方面,给我从事辩护工作提供了即时与公检法换位思考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明白律师其实本就是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

刑事辩护的本质,就是说服。只不过刑事辩护中的说服,不是单纯的口若悬河。

而是面对的是强势的公权力机关,保持通透的观念和积极的态度,解决他人终极强度矛盾的。

而如何解决这种矛盾,一方面在于专业功底,另一方面就在于换位思考。

例如,如何利用现有证据,如何类列组合。私以为,这不亚于组织一场战役,各种证据就类似于各种经兵器与部队,如何实现兵种之间的切换,在不同的环境下,如何作战。这些,只有在实战中摸索、体会、养成、改进、调整。同时更要知晓或者理解,对手方作战的方式以及习惯。这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

刑事辩护人,永远都是个斗士。以专业为武器,来维护当事人最后的尊严——自由。

也正是因为刑事辩护人的坚持,才能从外在坚硬而严格的规则中,顺应之并利用规则完成自己疱丁解牛的任务,而不是偏执的无益的死磕。

去年,李某非法经营案,大冬天5点爬起来去会见;因为疫情原因,会见限制,深夜2点去做核酸检测;吴某开庭,从下午3点一直开到晚上9点,中途也没有休息时间……但,但办案的当时,我们就应意识到这样的安排并非个别歧视性的特别对待,而且有一些是包括法官在内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守的。

只有这样,才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案件中。虽是负重前行,但其乐无穷。

意识到这点,才能够更好地去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终极矛盾——刑事风险。

经过不懈努力,李某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直接被取保候审;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本量刑为实刑的吴某,直接被判缓刑;涉嫌枪支犯罪的蒋某,被无罪释放……

拯救当事人,或许这也是最初步入刑事辩护行业的初衷吧。

或许叶日升律师(我们团队的主任律师)也真是秉承着这样的初衷,才建立了我们刑事团队的系统制度,除前所讲的具体工作方法外,还有比如规范时间坐班制、固定的业务沟通与交流等等。

系统的制度与方法,确保有效的辩护意见能够产生,确保精准犀利的辩护意见能得到有效传递。

四、为无罪而辩;为正义而辩;为法治之光普洒中国大地而辩护

“现在的社会还有冤案?”

这是我太太小董曾经问我的话。

但其实,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尤其是办理了大量无罪的案件后,我想我还是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的。

其实,每一个无罪案例的背后,都是因为案件本身具有无罪的元素,至于无罪的人为什么会因各种各样的事情卷入到刑事危机中呢?

就个人的经历看,国家司法机关是多部联动的精密机器,有意冤枉一个人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也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很重要。

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更准确的讲,一个人若被刑事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经过派出所→分局法制部门立案→具体侦办民警侦查具体事实→确认具体犯罪行为→分局法制部门同意拘留→侦办民警采取强制措施一系列的程序。

正如这次广西某分局的法制部门民警讲的:“现在这样的法治社会,要向拘留一个公民,难于登天!”

但是,而现实中的冤错案,又是真切存在的。

这其实就像精密仪器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而偏差的多少,又或者偏差率的高低,取决于司法的这个大仪器,运转的多么复杂,每一颗螺丝钉的质量。

换言之,法律本身作为社会科学,尤其是刑法,其本质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而评价本身又是带有价值判断与选择的属性,每个案件的评价人不同,自然结果也就不同。

而成功的刑事辩护本身,其实就是立足于辩护的视角,在审视司法机关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司法机关缺失又或者忽视的认识,从而达到无罪辩护的效果。

私以为李沁雪案,就是一个典型。

司法机关认为李沁雪构成诈骗罪。

但是评价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首先,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意识而处分财产。而在本案中,李沁雪不仅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且,所谓的被害人在明知案件所有细节的基础上,仍然选择出资,这显然是一种出资行为,而不能理解为诈骗。

其次,诈骗罪最核心的主观状态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行为,更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当然,最终,还是要回归案件本身。

李沁雪究竟构成犯罪吗?

当然不构成。

与一般的诈骗不同,李沁雪与被害人的沟通,不仅有权威教育部门的背书,而且,还有被害人亲笔签名的合同。压根就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所以,在给公安的意见中,我们提出,李沁雪与所谓的被害人之间虽然存在资金交易,但是,这是被害人明知。而且,教育部以及教育厅都明确指明了这些情况,即使后期所期待的愿望无法达成,那也是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与李沁雪没有半毛钱关系。(当然文书不可能用这样的表达)

例如,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8)京010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认为:“从证据情况来看,杨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作为一个具有社会经验的商人,又是温州本地人,杨某对邹亚波的办事能力有一定的判断。其知道邹亚波本人并没有能力办成此事,而是需要转托他人办理,且该工程重大,不能轻而易举获得……所以,杨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处于被欺骗状态。”最终判决诈骗罪不成立。

正是因为这样的理由,李沁雪,不应当构成诈骗罪。

一遍一遍地与司法机关沟通,一份又一份的文书。

如果说对无辜的人刑事立案是一种错误,那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的目的就是在于消除错误本身。

既然是刑事旋涡,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执念。而刑事辩护的目的,就是在于运用专业技巧搭建沟通的桥梁,最终达到消除错误本身。

或许这就是“为无罪而辩,为正义而辩,为法治之光普洒中国大地而辩护”的真谛吧。

五、结语: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心之所向,吾往矣!

刑事辩护,究竟以专业为王?还是关系为王?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其实,只有身处其中的人,才会了解究竟如何。

私以为,专业辩护人,应集中精力,聚精会神于案子,平心静气处理好与司法官、家属、当事人的沟通。

至于其他,庸人自扰之。

无论是讲求关系,还是认为熟人好办事,本就是人心中的一种执念。而主观上的东西,又与自己过往的经历密切相关。

我本身作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一步步验证这自己心中的执念:用专业,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即可。

坚持自己的路,坚定地走下去。既然心中已经听到来自远方的呼唤,那就不需要回头关心身后的种种是非与评议,无暇顾及过往,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心之所向,吾往矣!

——2021年11月6日乔治记于佛山南海

(文章为真实辩护故事改编,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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