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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判决依据

离婚诉讼判决依据

离婚诉讼判决依据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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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判决离婚上诉的依据何在呢

第一,对于情感问题,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二审法院一般予以维持。如果一审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又无法定离婚的理由,其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属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业绩”。因此,二审判决一般不轻易改判,尤其是一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因此,在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几乎必然维持原判。如此一来,当事人不仅仅浪费了3至6个月的时间,然后又要等待6个月才能起诉。

第二,即使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也只能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未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必然要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这就违法了二审终审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二审调解结案的机会很低。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都会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与其二审程序中又折腾3之6个月,当事人还不如不离婚诉讼判决离婚上诉,在等待6个月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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