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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判决依据

离婚财产判决依据

离婚财产判决依据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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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财产的判决依据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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