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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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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主动行驶识明权

1、可以主动行使释明权。rn2、释明权,既是法官的一项职权,同时更是一种义务。释明权的设定宗旨,除了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外,更重要的是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地防止当事人由于自己没有适当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其丧失该权利的情况发生。rn3、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rn①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前提;rn②始终恪守中立立场;rn③以必要和适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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