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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以网名为被告

网络侵权以网名为被告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侵权以网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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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一系列的艳照门事件所涉及的大都是网络名誉权侵权。在此类维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的法律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四种:

一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二是加害人利用网络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

三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与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四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疏于监控、删除有害信息,或者拒不切断与有侵害内容的网站之间的链接,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网登录资料。

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 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 名誉维护权以及名誉利益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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