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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买假货合同履行地中合同履行地是指什么?

网上购物买假货合同履行地中合同履行地是指什么?

当前网上购物已经非常普遍。双方使用支付宝付款平台完成交易,但是如果收到了假货或是遇到产品问题,买家该如何维权?买家和卖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平台来达成协议,并且约定了收货地址,则该收货地址就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收货地所在地法院可以作为网上购物买假货合同履行地法院,有对双方的纠纷管辖的权利。

网上购物买假货合同履行地中合同履行地是指什么?

网上购物买假货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网络购物(下称网购)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分为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约定,应适用法定管辖,也即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某市某区即为交货地,故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首先,“交货地”、“收货地”、“交付地”在本案中指定的是同一个地点。“交货地”与“收货地”是同一地点站在不同角度的称谓,站在卖家角度就叫交货地,站在买家就叫收货地。网购中,交货地址一般由买家所填,所以习惯称之为“收货地址”。“交付地”与“交货地”作为地点含义是一致的,均指交付货物的地方;“交货”和“交付”作为两个动词,侧重点则有所不同,“交货”多与验收货物有关,“交付”多与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有关。故本案中“交货地”=“收货地”=“交付地”。

其次,《规则》对合同履行地已经作出约定。网购一般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货,邮寄送货又分为“卖家包邮”和“卖家不包邮”两种方式。因此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卖家包邮”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卖家不包邮”属于买家自提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卖家所在地。笔者认为,只有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送货还是自提才会对合同的履行地产生影响。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付款方式进行交易,《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除非法律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约定,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后转移;在承运人责任导致货物损毁、灭失的情况下,发货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影响交易纠纷的处理,发货人应依照本规则承担损失。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双方协议退货的,以卖家留下的退货地址作为交付地。

综上,买家在网上购物时与卖家约定了收货地址,收货地址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假如在购物时买家收到了假货或是质量有问题的货物,与卖家协商无效后即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卖家。该法院即作为网上购物买假货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买卖双方民事纠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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