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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事争议也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吗

劳务人事争议也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吗

劳务人事争议也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吗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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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该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您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之前必须先弄明白这个范围,我们以上所列仅做参考,具体事件具体分析,您如果仍然不确定您所遇到的问题是否符合这个标准,可以登录我们律师365的网站,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分析。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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