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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材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材料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材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材料有哪些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富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申诉的,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 申诉人的身份证明。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七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申诉就是要推翻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在当事人申诉期间,并不影响二审判决书的执行,刑事案件的申诉不同于上诉,如果最高检启动了申诉程序,那么二审的判决结果被推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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