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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

公平责任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公平责任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平责任《民法典》规定是怎样的?

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重点法条】:《民通意见》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公平责任的承担

1、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2、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承担。

三、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

1、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2、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

我国民《民法典》当中的公平责任就是指虽然说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但是仍然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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