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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优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责任优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事责任优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事责任优先《民法典》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了一个亲民之举的民事责任优先规则,内容是:“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 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因此,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了要缴纳罚金、接受刑罚外,还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较多,除了赔偿之外,还包括了停止侵害、继续履行等等,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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