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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通常情况来说,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是司法考试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学考试的重点,所以了解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的条款是法律专业的朋友的必修课。各项条款涉及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典》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一、《民法典》第二十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条【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

1、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

《民法典》,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我们知道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部分民事活动时,是不能辨别此行为是否正确,甚至无法辨别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的,所以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在未经其监护人追人的情形下是不会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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