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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用人单位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针对用人单位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用人单位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人单位所得税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用人单位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用人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用人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用人单位在报送用人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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