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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为:效力待定合同因欠缺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必须经权利人追认方才生效;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自始无效,不因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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