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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委托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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