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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返还是不当得利?

合同不成立返还是不当得利?

一、合同不成立返还是不当得利?

合同不成立返还是不当得利?

如果有不当得利的财产,可以视为缔约过失,对方不应该得到的钱,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就是“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

从法律层面上讲属于财产返还请求权;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即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丧失了基础,自然就产生物权回转的结果,转让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合同不成立返还哪些财产?

财产返还时,都应该返还哪些财产,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一是财产出现增值、贬值情况时,如何确定返还范围才能保证相互返还的公平性;此时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添附等行为与财产的增值、贬值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进行分配、分担,避免其中任何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获益;

二是财产返时孳息是否需要返还;在涉及财产返还时孳息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应当区分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但这里认为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都是无权占有,既然是无权占有,不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都无权获得占有物的孳息,此时就应当理解为返还原物的范围包括了原物和孳息。但善意占有毕竟不同于恶意占有,为了区别起见,善意占有人可以向权利人请求支付因维护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以如果是一个合同没有成立,但是双方就已经就合同原本的相关财产内容发生的纠纷,这种情况下合同他不成立,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然后要求对方返还已经得到的不当得利的利益,但如果是对方虽然合同没有成立,但也没有取得不当财产,就不能够以这个理由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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