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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无偿租地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农民合作社无偿租地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一、农民合作社无偿租地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农民合作社无偿租地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 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2、自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 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 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3、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 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5、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各地成立农民合作社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全体村民的经济收入,像是这种情况也可以判定为属于村集体用地,所以,凡是成立农村合作社的基本上都是可以无偿使用村集体的土地的。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不可能去签订一份和国家法律制度相违背的无偿用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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