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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的范围有哪些 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规定是什么

政府定价的范围有哪些 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规定是什么

一、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规定是什么?政府定价的范围有哪些?

在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确定其价格,不得另外约定价格。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遇到政府定价(指导价)作调整时,合同履行总的原则是,保护按约履行合同的一方,惩罚违约方。

二、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三、政府定价的依据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四、政府定价的程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到了需要执行政府定价的内容的话,这是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的合,同法中对政府定价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比如如果一方逾期交货,遇到价格上涨或者价下跌,都需要按照规定来进行执行合同价格。对于合同履行的原则,也是需要大家所掌握的,对于政府执行定价合同的履约原则是保护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一方,需要对违约方作出惩罚的原则。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自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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