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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合同吗

悬赏广告是合同吗

悬赏广告是合同吗
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之无效合同规定的情形除外。
悬赏广告是否属于合同,历来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要约说”。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该承诺无需通知,自完成指定行为时生效,从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发生悬赏广告合同之债,悬赏人须按在广告中的承诺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种观点是“单方允诺说”。将悬赏广告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但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单方允诺行为所附条件是“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该条件成就时,单方允诺行为生效,产生一个单方允诺之债,悬赏人有义务履行该债务,支付悬赏的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标签: 悬赏 广告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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