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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吗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

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吗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

应该赔偿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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