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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

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应当以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如磋商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对方当事人因信赖利益而丧失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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