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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5条的规定,一个完善的质押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律师说明这么几个现实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第一,质物必须要交付,才有质押权利;不交付,质押合同都不生效。
第二,建议明确质押物品的现状价值,以便在质物发生变化贬值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出质人补充提供担保。
第三,建议明确质押担保债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或违约金、罚息、本金。这样能偶使质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标签: 质押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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