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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属我市养老保险范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老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一次性完清缴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现为500元)享受养老待遇。该文件同时规定,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从领取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之月起,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之后如有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必须退回。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2000元,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可享受一次性救济金(15个月养老待遇)。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在被征地农转非并参加农转非养老保险后,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停,待其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再根据参保人的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作转移或一次性支付处理。

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是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范畴,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在被征地农转非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按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2、被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参加了农转非养老保险后:

(1)不再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即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其待遇标准为达龄时当年城镇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

(2)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以下的,其达龄时养老待遇标准为当年城镇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并按每缴费1个月增发1%的养老待遇。

(3)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及其以上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其一次性缴纳的农转非养老保险费按15年的缴费年限计算。

3、在被征地农转非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中青年人员,根据其安置转非时的年龄补建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农转非养老保险费;安置转非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在被征地农转非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其安置转非时的年龄补建缴费年限,并在扣除了安置转非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后,一次性缴纳农转非养老保险费,安置转非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安置转非前的缴费年限超过了应补建的年限,则不再缴纳农转非养老保险费。

以上就是关于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的介绍啦,我们在进行缴纳保险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缴纳。另外,在我们进行农转非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范围,是继续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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